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原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原系大连**有限公司车间员工。2018年6月1日上班期间,徐某某看见打磨车间附近的原产料仓库小防盗门的门锁上插着钥匙,遂产生了盗窃仓库内原材料卖钱花的想法。次日0时许,徐某某下班后,从打磨车间推来一个推车,后由仓库防盗门进入仓库,盗窃仓库内电解铜、钼铁、镍板等原材料若干,之后用摩托车运出公司。2018年6月2日8时许,徐某某将盗窃的赃物带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刘某甲、黄某某经营的废品站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50元,其中2000元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在刘某甲、黄某某到案后,进一步交待徐某某曾在其废品站售卖铝制活塞。民警向徐某某进一步核实,徐某某交代了从公司打磨场地上盗窃铝制活塞的犯罪事实,获赃款500余元。 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2000元(在公安机关处保管);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失窃财物价格证明、盗窃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3.证人黄某某、刘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23**** 1364494**** 1347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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