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趁合肥市经开区翠湖苑**栋**室排骨米饭店店主关某某不备,多次盗窃店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趁关某某不备,从该店收银抽屉内盗走10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趁关某某不备,从该店收银抽屉内盗走20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关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店内盗窃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3元。
4、2019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趁关某某不备,从该店收银抽屉内盗走1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关某某报警称被告人徐某某正在其店内,侦查人员赶至现场将徐某某抓获。另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关某某830元,取得了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青云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998****。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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