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家园北区**栋**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19日因盗窃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杆塔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至肥西县桃花镇顺和家园旁的桥湾路与华山路交口,见路边被害人孙某某夫妻俩经营的水果摊无人,遂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水果摊旁边纸箱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4.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