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镇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自行车至兰陵县司法局家属院沿街三号,用撬棍、螺丝撬开门锁进入孙某某家中,后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盗窃放置在室内的五粮液白酒7瓶、茅台白酒4瓶、兰陵坛装秘藏原酒2坛、兰陵原浆老坛酒1坛、兰陵陈香磨砂瓶白酒1箱、梦之蓝M6白酒2瓶、国窑1573白酒1瓶、字画3幅、2016年猴年纪念币、邮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0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