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75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石龙区夏庄村三月宾馆门前,看到被害人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C5098P轿车,由被告人徐某某放风,黄某某将汽车门撬开,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100余元、4盒茶叶及两桶蜂蜜盗走;
当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平顶山市新城区薛庄乡平宝路星龙培训中心门前,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望风,黄某某负责开车门。黄某某先打开白色大众途昂SUV轿车(豫D9607R),未盗得物品。后看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轿车也在此处停放,黄某某打开被害人张某某黑色奥迪车(豫D16Z88)车门进行翻动,并打开后备箱,盗走车内芙蓉王香烟16盒、苏烟8盒、黄鹤楼香烟6盒,银剑南白酒5瓶。随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张占彬被盗物品价格为1318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南阳市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对同案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徐某某作案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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