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座**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系某某车行员工,徐某某在黄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黄某甲的手机上录入自己面容解锁。2020年1月24日12时许,徐某某通过面容解锁功能解锁黄某甲的手机,并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盗窃了其1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1月26日,徐某某通过上述同样作案方式盗窃了黄某甲15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同事卢某某的黑色皇冠小轿车外出办理业务,后盗窃了车辆扶手箱内的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第二天,徐某某因害怕被发现便将该部手机放置在卢某某的办公桌抽屉内后离开。
三、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为客户黄某乙车辆作牌照登记等服务时,盗窃了其车辆扶手箱内的两包硬盒中华香烟。2020年4月9日14时许,徐某某用上述同样作案方式,盗窃了黄某乙车辆后备箱内一条硬盒中华香烟、后座位椅上一包硬盒中华香烟。2020年4月14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鉴定:被盗的白色苹果6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50元;中华牌硬盒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提取到卢某某移动电话机一部、黄某乙持有的中华牌公司硬盒香烟14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3、被害人黄某甲、卢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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