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5********,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小区**幼儿园附近一私宅。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满足其利用女性内衣自慰的癖好需求,多次到湖口县双钟镇健民医院女性员工宿舍区盗窃女性内衣。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湖口县双钟镇健民医院员工宿舍楼,将护士郑某某晾晒在二楼阳台的女性内衣(价值约62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5月30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又来到湖口县双钟镇健民医院员工宿舍楼的二楼阳台,将护士刘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女性内衣(价值约50余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来到湖口县双钟镇健民医院员工宿舍楼的二楼阳台,将护士柳某某晾晒在阳台的女性内衣(价值约50余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朝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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