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鲤城区**街**号**店,窃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3031元。案发后上述失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某某、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盗窃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失窃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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