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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香叶小区7幢***车库,采用插门缝的方式进入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中放于租房内的华为手机1部(价值700元)和人民币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7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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