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租住于袁州区***小区自建房。2006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途经袁州区***路****小区附近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超市”时,发现该超市玻璃墙有一处破损,遂产生盗窃念头。之后徐某某在****小区角落处一废弃保安亭内找到一件军绿色工作服、一个红色鸭舌帽和一个白色手套并穿戴好,使用美工刀划开并掰断破损玻璃后钻入超市。在超市柜台上盗取青花瓷、中华、和天下等各类香烟共计113条。在超市收银台抽屉里盗取现金1100余元,并将超市监控电脑主机搬走。后用蛇皮袋将香烟及主机(未作价)装好带离现场藏匿于超市附近一小区围墙下。2020年4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C*****北汽面包车将隐藏香烟运回家中。2020年4月2日下午,徐某某驾驶赣C*****面包车至宜春市**路**号**栋***号“***”烟酒行销赃2条和天下、2条青花瓷、4条硬中华、1条1916香烟,得款5480元,后再次销赃11条吉品金圣香烟时被该烟酒行老板林某某怀疑,将上述香烟全部扣留并向烟草局举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后在赣C*****面包车内查获其他中华、青花瓷、和天下等各类香烟共计93条。案发后上述113条香烟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113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5566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补偿被害人李某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被盗香烟购买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6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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