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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购物中心**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56****。

(二)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54****。

(三)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110****。

(四)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78****。

(五)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51****。

(六)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饭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89****。

被告人徐某某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4385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对账单、微信交****;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晶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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