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疾病未执行),同年6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境内,多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97.0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至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国徽苑北门附近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徐某乙一辆铃木牌轿车的车门,盗得一条软盒中华牌香烟和一部红米手机。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条软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50元,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417.25元。
2.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至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滁河路与世纪西路交口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皮某某一辆大众牌轿车的车门,盗得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对苹果蓝牙耳机和人民币1000元现金。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43.66元,被盗苹果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1007.14元。
3.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至双凤开发区世纪西路与梅冲湖路交口庐州府饭店门口停车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尹某某一辆吉利牌轿车的车门,盗得一双安踏牌板鞋、一件黑色外套和人民币200元现金。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踏板鞋价值为人民币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乙、皮某某、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49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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