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613027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农民。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院决定无逮捕必要,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回到位于本市未央区**街**村的租住处,经过隔壁房间时发现窗户未上锁,遂产生盗窃恶念,便从窗户翻进屋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失主朱贺某某、朱某某夫妇发现并报警。同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邻居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 张茜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 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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