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代驾职员,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墟镇**村**组**号,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杨某某世界路、市光路路口附近的世界133广场出口处,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7*****2的绿亮牌TDR306Z-1型电动自行车,后将该电动自行车藏匿于本市杨某某**新村**号楼附近。经估价,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窃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8日2时许,其将一辆绿亮牌TDR306Z-1型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杨某某市光路出世界路西约70米处的133广场车辆进口附近的非机动车停车点。当日16时许,其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民警从**新村物业处调取了涉案电动自行车及监控录像。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民警从徐某某处扣押了电动自行车钥匙一串、橙色外套一件,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及钥匙已经发还被害人。
4.照片,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钥匙的外观情况。
5.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作案过程及行径轨迹。
6.发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绿亮牌TDR306Z-1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奚荷萍
检察官助理 汤 旻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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