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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工,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街道**路**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3时48分许、9月2日23时34分许,两次至本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01号,窃得被害单位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堆放在草坪上的电缆,并将上述电缆去皮后销赃得9725元人民币。经核实,被窃的一根13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7439.5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夏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及被害单位**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实**公司堆放在本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01号草坪上的一根130米电缆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涉案电缆被窃经过。

3.被害单位**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产品购销合同》,证实涉案电缆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9725元人民币赃款被扣押的事实。

5.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承认盗窃**公司电缆并予以销赃的事实。

6.被害单位**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单位已获赔偿并谅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徐某某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旻

检察官助理:徐  暘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方式:1766152****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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