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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坊**栋**楼卫生间旁,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的电线剪断,重新接线后将摩托车骑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916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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