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到**镇**村**组**公司**矿区,将废弃空压机房内二台电机盗走,运至**镇王某甲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700元。经保康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两台电机价值人民币3030元。案发后电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机、三轮车等物证(照片);2.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电工手册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等证言;4.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许某某等人陈述;5.指认笔录6.保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凌

                                   2020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