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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花园**区**张某某(女,37周岁,北京市人)家中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先后多次盗窃张某某的服装、围巾、化妆品、雨伞等物品,后被民警查获。

2019年7月8日,民警从其暂住的**花园**区**楼的房间内,起获其盗窃的服装、内衣、化妆品、包等财物共计四十余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衣服、化妆品等盗窃物品;2.书证: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补充材料通知单、被盗物品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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