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中铁吉盛物流基地3号库房,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承运的苹果牌手机7部(iPhoneXSMAX64G型1部、iPhone8Plus256G型2部、iPhone7128G型1部、iPhoneXR128G型1部、iPhone8256G型1部、iPhoneXSMAX256G型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3部(IPADPRO11WIFI64G型1部、IPADWIFI128G型1部、IPADPRO12.9WIFI64G型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台(13.3寸128G型1台、13.3寸512G型1台并附USB转换器1个)盗走,后以人民币约5万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4147元。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安街早市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邮袋照片、涉案铅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丢失订单详情、丢失证明及丢失明细、邮件发运情况说明、被盗手机设备信息照片、闪送订单截图及短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破案过程说明、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柴某某、田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5.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人柴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宋红伟

检察官助理:刘钟遥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4张),补充证据材料1份。

3.涉案铁质绿色封头铅封3个、白色塑料铅封1个、绿色铅封1个、红白相间条纹邮袋1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徐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柴某某、田某某、吕某某、范某某、高某某、申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安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