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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新村**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1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2010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椒江体育馆室外篮球场,先坐在后排休息区。18时24分,被害人邓某甲来到球场,将自己的双肩包和1部华为NOVA5PR0手机放在休息区第一排靠边座位后参与打球,期间还回到座位喝水、看手机。19时21分,徐某某转移坐到邓某甲放双肩包和手机的座位后排,19时32分,徐某某趁人不备,直接从后排伸手将该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33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手机发票、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邓某甲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5.检查笔录、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3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28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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