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街**号。2008年9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22日释放;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年1月25日释放。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政府街96号珍熙哲服装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店门上的U型锁用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透开,后又将店内收银台抽屉用随身携带的平口改锥撬开,将抽屉内的3000元左右现金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北街“安娜凯瑟莉”服装店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通过透锁的方式将“安娜凯瑟莉”服装店的玻璃门锁打开,后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14900元现金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景观廊桥附近“鼎诚茶楼”门口,趁深夜茶楼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通过透茶楼玻璃门U型锁的方式将门打开,后在茶楼内收银台抽屉里用平口改锥将抽屉内的5000元左右现金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东街“劲浪体育”店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该店玻璃门锁用脚踹开,后将该店两个收银台抽屉内放的2000余元营业款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瑞晶酒店附近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通过透U型锁的方式将该店玻璃门打开,后在该店展示柜内将摆放在展示柜的7只JULIUS牌手表(经鉴定价值1757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6、2020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利州广场附近步行街“老鞋匠”店门口时,趁店内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采用透该店U型锁的方式将门锁打开,后又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改锥将该店收银台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上河街“重庆三江老火锅”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卷尺片采用透该店U型锁的方式将门锁打开,后又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改锥将该店收银台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2000元钱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等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检察官助理:侯力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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