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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某某与其朋友到盐亭县云溪镇外滩十九号二楼spsce酒吧里面与被害人顾某某一起喝酒,被害人顾某某将一女士挎包放在沙发上,徐某某酒后看见顾某某的女士挎包后见财起意,在喝酒过程中徐某某将顾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女士挎包拉链拉开后将挎包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从他人钱包里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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