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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6********,汉族,初中,四川省成都市承铭智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讲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安宁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经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安宁镇西昌学院北校区任外聘教师期间,前后三次前往安宁镇西昌学院北校区工程楼7208教室内用行李箱盗运走三台电脑主机,电脑主机品牌型号为:联想启天M410-D593。犯罪嫌疑人盗窃电脑后通过网络分别以一台1400元、两台2400元的价格售卖,并以顺丰快递寄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对自己三次盗窃电脑主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三台联想电脑主机总价格为2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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