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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住**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徐某某步行到大埔县**镇**售楼部附近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没有锁颈锁,顿起盗心,将摩托车推到**镇**村垃圾堆附近藏匿。2020年6月20日,“陈某甲”(具体情况不详)帮被告人徐某某将摩托车骑到**镇**路**号附近的一个车库里藏匿。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三鑫牌HE125T-E女装摩托车价值342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摩托车追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林加嘉

                                   2020年9月15日

                                      

附: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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