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自家马车,多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位于大同区祝三乡国强村南300米的芳葡82-斜22号油井和国强村东300米的芳葡78-斜29号油井盗窃原油,并将原油运回自家院子存放。被告人徐某某累计盗窃原油10吨,其中8.56吨含水为17%,1.44吨含水为15%,涉案原油纯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5,511.11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采油厂。
2019 年1 月17 日,大同公安分局民警在大同区祝三乡国强村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犯罪工具马车照片、查获的原油照片;
2.书证:到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工作说明;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附: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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