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住**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奈曼旗大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自家红色摩托车(车牌照:蒙G*****)到被害人王某甲家羊圈,趁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化肥袋先后两次将王某甲家羊圈内的5只羊羔盗走,将羊羔存放在自家羊圈。后徐某某联系朋友周某某,谎称自家有7只羊委托周某某开车帮忙拉至开鲁羊市变卖。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7只羊(其中5只为盗窃羊羔)装到周某某农柴车上,与周某某一同前往开鲁羊市。到羊市后被王某甲亲属发现并制止,徐某某便将所盗窃5只羊羔拉回至**旗**镇**村王某甲家中。2019年11月14 日,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家被盗5只小尾寒羊羊羔总计价值人民币:395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侦破案件简介、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聊天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五只羊羔价值3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补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和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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