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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1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72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从长丰县杜集乡流窜至蒋集镇蒋岗村黄东组,趁被害人孟某某家无人之际,以卸门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从孟某某家的箱子里盗得两千元现金和两条项链(假黄金项链),在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孟某某发现并追撵,孟某某儿子黄某某得知后参与追撵并报警,蒋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后,对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如实供述,并主动供述其在2020年6月21日下午以入室盗窃的方式到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路边王某某家中盗窃四条普皖香烟(价值伍佰元左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雍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孟某某、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铠

2020年9月24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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