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芙蓉兴盛超市门口时,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白色五羊本田电动车车灯亮着且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及车上的白色布袋(内有口罩等物)盗走,后将该车停放至家中。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及口罩价值人民币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2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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