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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70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颍上县**乡**村多次采用撬门砸锁、翻墙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被害人徐某甲、朱某某等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5元。

具体是:

1.2019年6月26日早上8时许,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徐某甲家,趁其家中无人,采用撬门砸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水泵一个。

2.2019年6月26日21时许,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朱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采用翻墙入室、撬门砸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电瓶车电瓶五块。

3.2019年7月1日傍晚,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王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棉花一袋、丝绵被两床、电线一把。

4.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许,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孙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采用遛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电瓶一块、矿灯一个。

5. 2019年7月2日晚上,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徐某乙家中,趁无人之际,将徐某乙停放在走廊下的自行车盗走。

6.2019年7月3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至颍上县**乡**村徐某丙家,趁其家中无人,采用遛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电瓶车电瓶四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孙某甲、徐某丙、王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卷宗4册、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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