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马鞍山市,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室,现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乘车至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后,步行至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自然村**号李某某家中,通过询问被害人李某某后得知其父母不在家中,趁其不备,溜入一楼西侧卧室内,将李某某母亲摆放于卧室西侧背包中的八百元现金盗走,后步行离开现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赃款8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500元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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