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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现住址**。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2月27日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三次盗取停放在威海市文登区**街路西的鲁******面包车内的螺丝、螺栓等物品。其中6月9日盗取财物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其6月9日盗取的6个40T塔吊配基础压板、15个螺纹穿墙丝、6个高强螺栓价值人民币1282.5元。

案发后,其盗取的6个40T塔吊配基础压板、15个螺纹穿墙丝、6个高强螺栓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部分犯罪事实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瑜

检察官助理:马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联系电话1576317****;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3张;单页证据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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