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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章丘)19级商学院学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住**(章丘)7号楼602宿舍。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10时许,在****学院(章丘)**号楼**宿舍内,被告人徐某某趁两名舍友熟睡未醒、其他舍友上课未归之际,盗窃舍友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济南市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388元。

案发次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和退赃退赔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91064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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