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公刑诉〔2014〕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栖霞市**镇**村。2013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于某某、贺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2年9月份的一天,窜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得电解铜板1张,价值人民币2422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9000元,被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曲某某、于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有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有辨认笔录;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秀颂
2014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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