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8〕6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浙江省衢州市人,现住衢州市柯城区**镇**路**号。2017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2月6日被青州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决定对其再次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14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2018年9月1日一次退回青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21时许,在青州市王坟镇侯某某家中,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在侯某某家中从事游戏代练工作的便利,将台式组装电脑主机(价值约3300元)偷走,并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网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证人侯某某、刘某某;3、辨认笔录;4、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卿
张玉菊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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