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被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丹阳市丹北镇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中华牌香烟7包、人民币1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南荫村委八圩61号,拉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窃得中华牌香烟7包。

2.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丹阳市丹北镇新弄村陈家弄121号,拉开防盗窗钻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后未窃得财物。

3.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水塔口村委朱家村71号,踹门进入被害人白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25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并获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张某某等人涉嫌开始赌场案,并协助扬中警方抓获相关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勘察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