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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5日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未收押)。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萍、被害人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合计窃得现金人民币7885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委陈家棚村22号,采用乘隙等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30余元;

2.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委小庄子村59号,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钱某某现金人民币55元;

3.2020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委东岗村15号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邻家超市,用石头砸破超市玻璃门,后因被他人发现离开,未窃得财物;

4.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399号民众浴室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苗某某现金人民币76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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