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267号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茶山镇**村**厂宿舍*房间,在**房间衣柜处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的一台荣耀牌KPL-W00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459.7元)及被害人邱某某的一套玻尿酸保湿修护套装(经鉴定价值380元)。2019年4月1日,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起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保湿修护套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涉案笔记本电脑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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