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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周扒皮,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199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环城路265号旁的永乐废品回收公司办公室内,利用办公桌里的钥匙打开保险箱并盗走里面50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以及60张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共窃得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屏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恒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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