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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网上向**宝店以人民币3500元价格购买一只莫桑戒指,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广场**快递店取快递时,乘快递员杨某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戒指将莫桑戒指调包,其后借机离开。经鉴定,被调包的戒指价值人民币43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调包的戒指。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戒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田美青

检察官助理 麻俊男

                                  2020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37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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