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上蔡县**乡**村**组。2020年7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委会**村**队被害人梅某甲的住宅处,进入屋子内,盗窃了坤甸椅子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2、证人梅某乙、梅某丙的证言。
3、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保管清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 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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