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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21日被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6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的蓝色电池(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二、2018年4月l9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的电池(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三、2018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的四个电动车电池(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四、2018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楼楼梯口,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的黑色电池(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五、2018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的红色电池(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2018年6月21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豆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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