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4200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家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被害人彭某某家楼下门市院坝内,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洋牌125型摩托车,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将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至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一废品收购站。2020年8月7日经广安市前锋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2020年7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将徐某某等人盗走的红色大洋牌125型摩托车扣押。
2、2020年07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甲(2003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在广安市前锋区龙滩镇黄泥村客运招呼站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23日经广安市前锋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92元。
3、2020年07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广安市前锋区光辉乡蜂岩村一农家乐处,将该农家乐内的若干肉类、钓鱼竿、啤酒等财物盗走。
4、2020年07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广安市前锋区光辉乡蜂岩村一农家乐处,将该农家乐内的若干肉类、红酒、电磁炉等财物盗走。
5、2020年07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大竹县周家镇同心水库一小卖部处,将该小卖部内的若干香烟、零食及现金约1000元盗走。2020年9月25日经广安市前锋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若干香烟价值人民币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丙、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安市前锋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曦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