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村**街**号**房(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辩护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代理授权至审查起诉阶段)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至本区**广场**超市羊肉档附近,扒窃被害人龙某某放置于外衣口袋的iphone8plu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涉案手机。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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