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同德粤溪北路98号财汇产业园A栋货梯口门前,开门进入黄某某停放于此的货车驾驶室内,盗得黄包1个(内有人民币约6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及储值有人民币5000元的油卡等物)。
同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白云区同德同景西街179号13铺门口,开门进入谢某某停放于此的小车内,盗得谢放于车内的胸包1个(内有身份证、项链、吊坠、银行卡等物)。
2020年1月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白云区石井凰岗诚信物流内,盗得凡某某放于货车驾驶室内的挎包1个(内有黄金手镯1条、迪奥口红1支、人民币约800元)。经鉴定,上述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613.9元。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恒丰街33号北侧路面,盗得朱某某放于该处货车内的挎包一个(内有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人民币4100元等物)。后公安人员在上述车辆副驾驶位上水瓶瓶口检出口腔拭子成分,经鉴定,该口腔拭子的STR分型与徐某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71×102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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