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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贺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8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栋**号房其表哥盘某某的客厅玩电脑时,发现其抽屉没有关,便从抽屉处盗走一个钱包和若干红包,后其将钱包和红包的现金14600元存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并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扣押现金1768元发还给被害人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助  理:张青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清单各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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