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副**号,现住禹王台区**街**号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号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申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搜查笔录;7.书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