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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大道**段**号**栋别墅地下室装修时,用布口袋将一瓶价值人民币2817元的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酒白酒装好拿出,放在自家福特汽车的后备箱内。业主发现徐某某形迹可疑,就让其打开后备箱发现被盗茅台酒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价值认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辨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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