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无业,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医院急诊室门口看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其临时起意破坏该车车锁及车辆的点火装置后,将该车盗走。2019年1月14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武侯区徐某某的住处将徐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楼下查获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6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60元,此前具有盗窃犯罪前科、本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被告人徐某某判处6-6个半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奕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因病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散件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值班律师信息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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