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垦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户籍所在地阿勒泰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徐某某因有大额债务需要归还,产生盗窃同居男友王某某钱财的想法。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趁失主王某某熟睡时,私自篡改王某某支付宝密码,将王某某手机支付宝内46800元(余额宝21800元、花呗2500元)分两次转入至自己建设银行卡内(尾号3708)。后将赃款用于博彩网站投注,徐某某因该次网络赌博活动获利22000元。当日8时许,徐某某将盗窃所得46800元归还王某某支付宝内。
2.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失主王某某熟睡时,继续以同样的方法将王某某支付宝内99800元(余额宝21800元、花呗39800元、借呗37700元、备用金500元)分五次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将赃款用于博彩网站投注,造成资金损失。
12月2日9时,失主王某某发现支付宝账户被盗,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是自己所为,遂在失主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2.物证:黑色OPPOA3型手机1部;62170046500********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3.被害人陈述:失主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4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普通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笙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银行卡全部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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