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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村**组,农民,群众。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在途径本市西山区**路与**路交叉口路边时,见被害人陈某某(男,36岁)酒醉倒地熟睡,便将其分别装在裤包及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及一部黑色VN2投影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8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2020年7月3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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